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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
发布单位:商务部(2006年6月)
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,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。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,提高交易效率,降低交易成本,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,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,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,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。
当前,网上交易发展快,潜力大。但网上交易参与方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,网上交易的行业和地区发展不平衡,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环境体建设还不完善。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进一步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,规避交易风险,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法
(一)网上交易
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。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:
1、企业间交易(Business to Business,简称B2B)
2、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(Business to Consumer,简称B2C)
3、个人间交易(Consumer to Consumer,简称C2C)
4、政府和企业间交易(Government to Business,简称G2B)
(二)网上交易参与方
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:出卖人,买受人,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,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,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。
出卖人: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。
买受人: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。
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: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:
(1)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,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。
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、信息技术、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。
(2)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,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,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、信用评估、网上支付、物流配送、交易保险等服务。
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。
二、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
(一)遵守现行法律法规
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,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,多通过互联网谈判、签约,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、支付价款。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,交易主体、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,因此,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,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。
(二)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
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。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,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,确保交易安全,网上交易参与方,尤其是服务提供者,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。
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,发布交易信息,洽谈签约,履行合同,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,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,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。
(三)诚实守信,严格自律
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,严格自律,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,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。
三、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
(一)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
1、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
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:
第一,网上交易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、国际性和自由性,洽谈、签约乃至履行合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;
第二,交易各方很少真实接触,在了解他方真实身份、信用情况、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;
第三,较之传统交易方式,网上交易更易发生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、货到不付款、款到不交货、合同欺诈等风险。
交易参与方要保持警惕,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,通过多种渠道积极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,防范交易风险。
2、掌握交易各方真实情况
网上交易参与方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、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,可以要求对方主动告知,可以向交易服务提供者查询,必要时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。
网上交易参与方也要主动把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,如: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,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,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。
如果交易一方拒绝提供基本信息,其他参与方要谨慎对待,尽量不与其交易,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。
3、缔结合同要充分协商
网上交易参与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、网上谈判的方式订立合同,要对下列事项协商一致:
(1)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;
(2)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、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;
(3)电子自动交易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;
(4)价款的支付,标的物和有关单据、凭证的交付;
(5)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,准据法的确定。
网上交易参与方如约定采用格式合同,制定合同的一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,其他各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谨慎操作。
4、依法使用电子签名
网上交易参与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,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,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,并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。大宗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,建议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保证交易安全。
5、建设高效的配送体系
网上交易参与方要采取有效措施,建设网上购物的配送支持体系,降低物流成本,提高配送水平,保证商品的准确、顺畅、及时送达。
6、注意网上支付安全
网上交易参与方选择网上支付,要通过网上商业银行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,确保网上支付的安全。
7、依法发布网络广告
网上交易参与方发布网络广告,要真实合法。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,注意识别隐性广告。
8、保存网上交易记录
网上交易参与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数据、文件资料,尤其是大宗交易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。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,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年;日常交易信息,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60日。
(二)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规范服务
1、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
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,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,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。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,包括资金、设备、技术管理人员等。
针对特定购买人自主开发网上B2B交易平台的企业,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。
2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
服务提供者要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,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和软件,提高网上交易平台软件、应用软件、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,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,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。
3、规范服务,健全制度
服务提供者要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:
(1)用户注册制度和用户协议,
(2)平台交易规则,
(3)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,
(4)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,
(5)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,
(6)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,
(7)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。
4、规章制度公示
服务提供者要以合理的方式,向用户公示各项规章制度,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条款,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、完整的阅读和保存。
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网上交易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;未公示的规章制度,对参与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5、保护消费者权益
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,以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出卖人。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。
6、维护用户利益
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,保护网络知识产权,注意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、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,尽力杜绝垃圾邮件的传播。
7、保证数据安全
服务提供者要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、记录和资料,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、准确性和安全性。
8、维护交易秩序
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,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,提供公平、公正、公开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,维护交易秩序,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,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。
四、网上交易促进工作
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、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,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、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。
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展网上交易。大型企业是开展网上交易的骨干力量,要发挥自身优势,率先开展企业间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、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。中小企业要提高对网上交易重要性的认识,积极参与网上交易。
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,积极应用网上交易方式开拓国际市场,提高国际竞争能力。
鼓励企业和有关商会、协会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,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,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重要规则、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,不断提高我国网上交易的整体水平。
鼓励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,积极探索网上交易发展模式,提高网上交易水平;积极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公共的B2B交易平台,营造良好交易环境;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相关行业规范,为我国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法制环境建设提供经验。
鼓励相关机构在网络仲裁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领域进行探索与尝试,鼓励企业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相关的信用体系、安全认证体系、在线支付体系、现代物流体系,参与制定网上交易标准和规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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